今天是:2025年04月24日  10:20:59  星期四
 
网站集群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关于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7-03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咸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实行保留车辆编制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休干用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所有保留车辆统一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超范围配备车辆。

    二、要严肃执行各类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应急公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主要保障机关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温泉、咸安、高新区三个主城区,具体指向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107国道)外公务出行。除调研和接待工作外,公务交通保障范围内使用应急用车应严格控制,非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紧急公务出行及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的专业技术设备,喷涂明显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四)机要通信与休干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休干用车应优先保障离退休干部用车需求。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公安、检察、纪委、国安等少数侦查办案车辆外,所有保留车辆应统一使用公务用车号牌。

    三、要严明公车使用管理纪律

    (一)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休干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

    (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已参加车改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所有保留车辆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四)纪检监察、公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保留的公车必须使用公车牌照,统一安装车载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切实加强公车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再作进一步的调整与明确。